5.2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,《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管理办法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。办法规定,在重点保护建筑上设置空调、霓虹灯等外部设施或改建卫生、排水、电梯等内部设施,应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,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;重点保护建筑一经确定,将禁止在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、招牌。
重点保护建筑主要包括四类:建筑式样、施工工艺、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;反映大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;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。单位、个人都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重点保护建筑。
据悉,大连市于2002年确定了首批101处重点保护建筑,并设置了标志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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